丈夫被判四年刑妻欲离婚可起诉房东门面卖他人原租合同仍有效使用赠品遭损失可找商家要赔偿宜昌歌厅30首歌赔了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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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B2版 支招
·丈夫被判四年刑妻欲离婚可起诉
·房东门面卖他人原租合同仍有效
·使用赠品遭损失可找商家要赔偿
·宜昌歌厅30首歌赔了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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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支招 2010.5.5 星期三

未经许可播放30首歌,引发著作权纠纷
宜昌歌厅30首歌赔了24万元
    荆楚网消息 (三峡晚报) 昌一家歌厅未经授权,放映了30首音乐电视作品,被北京某娱乐公司诉至法庭。2010年3月,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歌厅侵犯著作权,每首歌赔了8000元。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宜昌城区一家歌厅因播放《爱不曾离开》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被北京某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该娱乐公司经某国际音乐公司授权,取得了《爱不曾离开》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 (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可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 《爱不曾离开》等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该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宜昌这家歌厅未经娱乐公司授权,亦未经国际音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爱不曾离开》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
法庭审理
    2010年3月,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歌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未经权利人许可,放映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宜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歌厅的经营规模、作品的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判决:歌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3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将作品数据资料从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每首歌8000元,30首歌共计24万元。
以案明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组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涉案的《爱不曾离开》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作品的完成包含了编、采、录制和加工的过程,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既有事实的录制,而是声音与画面的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爱不曾离开》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盘,彩色封面及盘芯上均注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某国际音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认定北京某娱乐公司已取得包括涉案30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权,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人以卡拉OK方式使用作品的复制、传播、放映等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MTV、MV),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卡拉OK娱乐场所(KTV)以经营目的使用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向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人支付使用费。2006年7月,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同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
    收费是对各方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否则,将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柱 文伟
记者邹前俊 整理